一、引述
1、相關概念
眾所周知,在現代,汽車雷達(automotive radar)是汽車的必要的組成部分,該部分應屬于一種無線電通信系統。汽車雷達,是指作為機動車的一部分,在機動車出廠前完成裝載及功能性、安全性測試,為機動車智能駕駛提供輔助手段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移動電臺。由改定義可知,汽車雷達應屬于汽車應用的一種無線電定位業務;相對于該業務來講,汽車就是一個移動電臺。
汽車雷達的主要使用場景包括自適應巡航控制、防撞、盲點探測、變道輔助、泊車輔助、后方車輛示警、行人探測等。汽車雷達是一種在智能交通系統中通過無線電波探測車輛速度和距離的輔助手段,其具有在雨雪等惡劣天氣條件下穩定檢測目標的優勢,通常裝載在機動車前端和后端,用于實現自適應巡航控制(ACC)和車輛防撞告警等功能。
2、相關背景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推進,汽車電動化、網聯化、智能化技術加速演變,高級駕駛輔助系統(ADAS)性能不斷提升及廣泛應用,汽車雷達作為必不可少的傳感器之一,是實現機動車單車智能的重要手段。無線電頻率是汽車雷達工作高度依賴的關鍵資源,為規范和引導汽車雷達無線電頻率使用,減少汽車雷達與其它無線電業務或臺(站)之間的有害干擾,不斷地完善相關管理規定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因為:一是自動駕駛技術快速發展,對汽車雷達在分辨率、探測精度和可靠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已指配的24GHz和77GHz頻段的頻率規劃難以滿足汽車雷達的技術發展需求,迫切需要為其規劃更大帶寬的使用頻率。二是2015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5)作出相關決議,將76-81GHz頻段劃分為汽車雷達全球協調一致的使用頻段。三是2019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9)將24.25~27.5GHz頻段劃分為全球協調一致的5G毫米波使用頻率,世界部分國家已逐步引導汽車雷達的使用頻段向更高的77GHz頻段遷移。鑒于此,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也加強了汽車雷達的無線電管理,對于汽車雷達無線電系統工作頻率的指配與頻率管理相關要求不斷地制定并發布了相關的無線電管理規定,下述給予介紹之。
二、工作頻率的指配與歷史沿革
1、關于24~24.25GHz頻段
我國早期對于汽車雷達的管理是納入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進行管理的。因此,對于汽車雷達的工作頻率的指配,在早期我國相關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文件要求中,均是指配24~24.25GHz頻段可用于汽車雷達的工作頻率。這些管理文件包括原信息產業部的“信部[1998] 178號”《通知》和“信部無[2005] 423號”《通知》、工信部的“2019年第52號”《公告》。在這些管理文件中都是將24~24.25GHz頻段納入在“通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之內,具體情況詳見下表1-1中。
表1-1:24~24.25GHz頻段的管理情況
2、關于76~77GHz頻段
在“信部無[2005] 423號”《通知》中,曾指配76~77GHz頻段用于汽車測距雷達的工作頻率,但在工信部的“2019年第52號”《公告》中又移出了該無線業務的和指配的頻率,不再將該頻段的車輛測距雷達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因此,從2005年始該頻段及該業務是有實施的。
欲詳細了解上述的幾個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文件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3、關于24.25~26.65GHz頻段
在2012年11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24GHz頻段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工信部無[2012] 548號)中,又將24.25~26.65GHz頻段專門指配用于車載雷達使用,仍然是作為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以滿足汽車電子設備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
欲詳細了解“工信部無[2012] 548號”的管理文件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4、關于76~79GHz頻段
鑒于前述的國際電聯(ITU-R)的頻譜新的規劃,原指配于汽車雷達上述工作頻段已不能滿足或不適用于汽車雷達業務。那么參照ITU-R對于汽車雷達業務規劃的新的頻段,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工信部在2021年11月16日又頒布了《關于印發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21] 181號)。在該《規定》中,重新指配76~79GHz頻段為汽車雷達設備適用的工作頻段。其主要使用場景包括自適應巡航控制、防撞、盲點探測、變道輔助、泊車輔助、后方車輛示警、行人探測等。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欲詳細了解工信部無[2021] 181號《通知》文件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三、汽車雷達工作頻率的使用與銜接
對于汽車雷達所指配的工作頻率,由于我國的無線電管理歷史沿革的原因,使之有多個使用頻段在管理實施之中。因此,根據工信部無[2021] 181號《通知》的要求,早期曾指配的三個工作頻段采用下表3所示的要求進行銜接。同時規定,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76~79GHz頻段不能用于其他類型陸基雷達,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無人機、氣球、飛艇等)上裝載使用的雷達。
表3:汽車雷達所指配的工作頻率的使用銜接要求
四、頻率管理的相關要求
1、頻率使用許可
由于汽車雷達通常是按照“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進行管理的,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使用的工作頻率可以不需要申請和取得頻率使用許可。
2、頻率的干擾協調
根據工信部無[2021] 181號《通知》,相關汽車雷達關于頻率的無線電干擾的協調做出了一下管理要求:
首先,設置、使用汽車雷達不得對同頻段或相鄰頻段內依法開展的固定、移動、衛星固定、業余、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下表4-2-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關于76~79GHz頻段的無線電業務的劃分情況,可見汽車雷達業務與這些無線電業務是共頻或臨頻工作的。尤其是對于射電天文業務,為保護工作在同頻段的射電天文業務,裝載汽車雷達的車輛不得駛入我國相關射電天文臺的干擾保護距離內,其具體保護距離詳見下表4-2-2。
表4-2-1:我國76~79GHz頻段內的無線電業務的劃分情況
表4-2-2:裝載汽車雷達的車輛不得駛入我國相關射電天文臺的干擾保護距離
其次,關于汽車雷達和汽車整車制造企業的相關責任。它包括應采取干擾規避措施、在產品使用說明中提示汽車雷達功能局限性、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等措施,提高汽車雷達自身的抗干擾能力,減少或預防工作在同頻段汽車雷達之間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汽車雷達采取的干擾規避措施包括主動式、被動式或數字技術等,具體措施的內容詳見下附件4-2。當然,為了避免汽車雷達間及與其它無線電業務設備間的相互頻率干擾,汽車雷達還應滿足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所規范的設備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附件4-2:汽車雷達采取的干擾規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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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按照無[2021] 181號《通知》要求設置、使用汽車雷達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可向所在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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