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互聯網(mobile internet)是指:用戶使用移動終端(包括手機、上網本、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智能本等)通過移動網絡獲取移動通信網絡服務和互聯網服務的開放式基礎電信網絡。移動互聯網是移動網和互聯網的有機結合,為廣大用戶帶來新的體驗,近些年來,我國移動互聯網蓬勃發展,各類應用服務日益豐富。事實上,移動互聯網是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而呈現出的一種新的通信業務與服務,移動互聯網應用已成為信息產業中發展快、競爭激烈、創新活躍的重點領域之一,正迅速地向經濟、社會、文化等多個領域廣泛滲透。因此,移動互聯網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對推動技術進步、促進信息消費、推進信息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意義。下述將介紹工信部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促進移動互聯網產業有序發展的相關管理文件要求。
一、工信部《移動互聯網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指南》(工信廳科 [2017] 72號)
為有效促進移動互聯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大力提升標準對產業發展的指導、規范、引領和保障作用,在2017年7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印發《移動互聯網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工信廳科 [2017] 72號)。該《通知》從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實際出發,運用綜合標準化的理念和方式,著力構建重點突出、協調配套、科學開放、融合創新的移動互聯網標準體系,加快終端和應用、網絡和信息安全等重點領域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促進移動互聯網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該《建設指南》的內容是由四部分組成,具體詳見下表1的簡介。
表 1:《移動互聯網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指南》的內容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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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部門《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國信辦秘字 [2021] 14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關于“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等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3月12日聯合制定了《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國信辦秘字 [2021] 14號),旨在明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該《規定》以《網絡安全法》為上位法依據,共包括七條內容,適用于移動智能終端上運行的App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明確了App及必要個人信息概念(即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缺少該信息App即無法實現基本功能服務。這些信息是指消費側用戶個人信息,不包括服務供給側用戶個人信息)。其中第五條明確地圖導航、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網絡購物等39類常見App的必要個人信息范圍(具體詳見下表2),要求其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規定》的出臺為相關監管部門提供了更有力的執法依據,也為相關企業如何進行合規整改亮起了“指路明燈”。《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下附錄2是專家對該《規定》的解讀。
表 2:39類常見App的必要個人信息范圍
附件 2:《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國信辦秘字 [2021] 14號)
附錄 2:《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的專家解讀
三、工信部《關于進一步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能力》(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號)
近些年來,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質量,切實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取得積極社會成效,但部分企業服務行為不規范、相關環節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仍時有發生。為此,于2023年2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電信條例》、《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能力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號),旨在優化服務供給,改善用戶體驗,維護良好的信息消費環境,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該《通知》出臺的具體目的表現在下表3-1所述的4個方面。
表 3-1: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號《通知》的出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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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知》從供給、需求雙向發力,在供給側,推動提升行業上下游服務能力;在需求側,著力解決影響用戶服務感知的問題?!锻ㄖ肪o扣“兩全”治理思路,即“全流程、全鏈條”,一方面,圍繞應用服務安裝、使用、卸載的全流程,系統梳理影響用戶感知的環節,提出優化改善的措施;另一方面,圍繞移動互聯網行業上下游全鏈條各主體,提出強化管理要求,著力提升體系化服務能力。
該《通知》圍繞提升用戶服務感知、提升行業管理能力,即“雙提升”,共提出26條措施,包括:一是聚焦APP安裝卸載、服務體驗、個人信息保護、訴求響應等,針對性提出改善用戶服務感知的12條措施。二是從行業協同規范發展、上下游聯防共治的角度出發,抓住當前移動互聯網服務的5類關鍵主體(即APP開發運營者、分發平臺、SDK(軟件開發工具包)、終端和接入企業),提出14條措施。下表3-2簡述了該《通知》的主要內容,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下附錄3是工信部對該《通知》的權威解讀。
表 3-2: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號《通知》的內容簡介
附件 3:《關于進一步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能力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號)
附錄 3: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號《通知》的權威解讀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 [2023] 105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三條“設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有關要求,工信部于2023年7月21日制定并印發了《關于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 [2023] 105號)。旨在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效組織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APP)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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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APP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早期全面調研了我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有關情況,在廣泛征集APP主辦者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用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等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組織開展APP備案工作,著力提升對APP監管效能,促進互聯網行業高質量發展,助力網絡強國和數字中國建設。
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規定,電信主管部門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網站開展備案核準工作(即ICP備案)。經過20多年的持續優化完善,已形成“電信主管部門-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三級架構的ICP備案核準管理體系,運行機制成熟穩定高效,對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移動互聯網快速發展,APP已成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重要載體,APP與網站同屬于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向電信主管部門參照網站備案的方式履行備案手續,登記實名、網絡資源和業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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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PP備案要求
依據該《通知》內容,下表4-2介紹了APP備案過程的相關要求。APP主辦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用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應當按要求履行APP備案手續,以共守共建市場準入制度。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4。
表 4-2:APP備案過程的相關要求
附件 4:《關于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 [2023] 105號)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我國移動互聯網蓬勃發展,各類應用服務日益豐富。然而,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中,關于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及APP侵害用戶權益的現象不斷出現,需要從行政管理方面加強治理。為此,工信部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出臺有一系列相關治理的管理文件,持續推進惡意程序及APP的侵害用戶權益整治行動,針對用戶反映突出問題,強化治理,取得積極成效,受到社會廣泛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