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業余無線電臺與業余無線業務
業余無線電臺是眾多無線電臺的一種。在我國國家標準GB/T 13622《無線電管理術語》中對業余無線電臺的定義是:用于業余業務的電臺。那么對于業余業務的定義是:供業余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系指經正式批準、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純系個人愛好而不涉及謀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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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我國《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對業余無線電臺的定義是:指為開展業余業務(含衛星業余業務)使用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業余業務是國際電信聯盟(ITU)在《無線電規則》中規定的無線電業務的一種,包括陸地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它們有《無線電規則》中專門指配的射頻頻率與頻段及電臺呼號。之所以稱為業余,因為它不是專業的,它是基于愛好。因此,在我國,開展此業務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對業務頻率的劃定,并接受我國的相應的無線電管理要求。對于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是由我國專門頒布的《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所規范。
二、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規定的沿革
1、兩個暫行管理的文件
在我國建國初期時期,業余無線電運動被賦予了濃厚的運動競技的色彩,快速收發報、無線電測向、航??漳5瘸蔀榱诉\動會上的運動項目。為此,當時的國家體委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1982年發布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規定》,后又在1992年發布了《個人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對業余無線電臺進行管理,此時無線電管理也從軍隊轉到地方,對外開放,承擔起統一管理全國無線電管理的工作。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開展業余無線電臺活動,可為廣大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提供學習和研究無線電技術的實踐陣地,有利于豐富青少年的科學知識,增長才干和培養人材,并有利于增進國內外業余無線電愛好者之間的友誼,交流技術。為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和保障業余電臺活動正常開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將業余無線電臺分為集體電臺和個人電臺;設置業余電臺時必須由設臺單位(包括中央、國務院的所屬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省、市、自治區體委審核,然后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要求業余電臺活動由各級體委(對外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所屬各級無線電運動協會)負責組織領導。《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由五章二十四條三個附件所組成,其章節名稱詳見下表2-1。
表 2-1:《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規定》的目錄
1992年9月23日發布的《個人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92)體訓競一字261號、國無管[1992] 15號)指出:為了加強對個人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使之更好地為發展科技、培養人才、豐富人民文化生活、擴大國際交往服務,特制定本辦法。其中規定:設置個人業余電臺必須經相關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領取電臺執照后方可使用。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依照本辦法負責個人業余無線電臺活動的組織實施。《個人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共有十五條。
2、兩版《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的規章
鑒于下表2-2-1所述的四個直接原因,上述的暫行規定與暫行辦法已不適用于當時的業余無線電電臺的管理。于是,2012年11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其正式管理辦法,即《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內容是由七章、四十三條和三個附錄所組成,其章節和附錄詳見下表2-2-2。
表 2-2-1:兩個暫行管理文件過時的因原
表 2-2-2:兩個版本《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的目錄
為了使《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2號)的順利實施,工信部在2013年和2014年又專門發布了兩個配套管理文件,即《關于實施<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 43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無函[2014] 24號),以進一步促進業余無線電活動健康有序開展。若要詳細了解這兩個規范性文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2-1。
附件 2-2-1:工信部無[2013] 43號和工無函[2014] 24號
然而,隨著《辦法》(工信部令第22號)和上述相關文件的實施,由于下表2-2-3所開列的相關原因,結合使用實際,工業和信息化部啟動了對《辦法》(工信部令第22號)的修訂工作,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于2021年4月23日向社會發布并公開征求意見。最終在2024年1月18日工信部又公布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完成了對原22號令《辦法》的修訂并代替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該修訂版《辦法》的內容是由七章、五十八條和兩個附件所組成,其章節和附件的名稱也列在表2-2-2中,以做對比。若要詳細了解修訂版《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2-2。
表 2-2-3:對《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的原因
附件 2-2-2:《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
三、《管理辦法》的解讀
1、關于《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修改并完善了原暫行規定及暫行辦法中相關管理制度,理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體制,明確業余無線電臺設臺審批條件、程序和使用規則,有利于加強對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引導和促進業余無線電愛好者依法開展業余無線電活動,推動中國業余無線電事業的良性發展。該《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及制度可用下表3-1所歸納。
表 3-1:《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規定的主要內容
2、關于《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
之所以需要對《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進行修訂,其主要原因在于:2016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了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相關條件,明確了業余無線電臺使用屬性等制度。隨著近年來業余無線電活動的普及和發展,《辦法》既需要根據《條例》作出適應性調整,也需要根據發展和監管實踐情況,在未成年人設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等方面充實細化完善相關制度,回應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的關切。鑒于此,《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相對于原《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所修訂的內容詳見下表3-2中。
表 3-2:《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7號)修訂的主要內容
因此,新修訂的《辦法》通過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細化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政策,規范業余無線電臺許可、操作技術能力檢驗、日常使用等事項,進一步促進我國業余無線事業有序發展。
四、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相關關注點
依據新修訂的《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在設置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時,應關注的相關關注點有:
1、關于禁用要求
業余無線電臺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并在業余業務頻率范圍內收發信號,不得用于謀取商業利益。未經批準,業余無線電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
2、關于設臺要求
新修訂的《辦法》放開了未成年人在一定頻率和功率范圍內的設臺限制:未成年人可以設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頻段且最大發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業余無線電臺(但設置時需提交監護人的相關資料)。那么,設置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申請人具備的基本條件要求詳見下表4-2-1。另外,設置不同類型的業余無線電臺時,其向申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不同,具體詳見下表4-2-2。
表 4-2-1:設置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申請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表 4-2-2:設置不同類型的業余無線電臺時向誰申請要求
3、關于操作技術能力驗證
對于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其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分為A類、B類和C類,其參加驗證的條件和證書使用要求是不同的,具體區分詳見下表4-3。
表 4-3: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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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電臺呼號
在業余無線電臺申請時,予以許可的,頒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并依法申請核發業余無線電臺呼號,但申請人已取得業余中繼臺、業余信標臺呼號以外的其它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不再核發新的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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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相關要求
設置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還應關注的其它要求匯總于下表4-5中,包括設備維護、日志記錄、呼號使用、功率超限使用、中繼臺平等服務等等。
表 4-5:設置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應關注的其它要求
欲進一步了解我國無線電臺相關管理要求的請進入:無線電臺發射設備管理;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無線電臺執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