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發射設備(Radio transmitting equipment)是專指在無線電通信系統中,為開展各類無線電業務而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作用通常是把基帶信號通過調制技術變成射頻信號,射頻信號經過功率放大器放大后發射到空中。無線電發射設備發射的射頻信號一定要受到相關發射指標的約束,否則,可能會對其它無線電通信系統帶來無線電干擾,嚴重時可導致其干擾這些系統無法通信。相關發射指標通常應包括:發射機頻率容限、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要求等等。為了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應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施無線電管理機制。
鑒于此,為了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無線電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2年12月22日,制定并發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7號),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屬于國家規章(即以部令的形式發布),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我國境內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該《規定》。下述對于該《規定》進行扼要解讀介紹,若要詳細了解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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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發布的必要性
1、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配套的需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為此,在工作實踐中,需要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進行細化,包括明確型號核準等許可制度的申請材料、審批期限、實施程序等具體事項。該《規定》具體明確了這些細化的管理要求,將與《條例》相配套,以利于《條例》所建立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落實。注意,《條例》豁免了生產或者進口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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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為有效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的需要
無線電發射設備是產生無線電信號的源頭,其違規使用將造成有害干擾,影響其它合法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此前,我國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主要依照《條例》和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管理,缺少系統性管理機制。出臺該《規定》建立其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系統性、專門性的管理機制,有助于防止和減少有害無線電干擾,從源頭上保障國家電磁空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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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制定該《規定》時做出了大量的工作,諸如調研、意見征求、WTO溝通等,具體工作內容詳見下表1-2中。最終,在2022年11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2022年12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部令第57號公布了《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表 1-2:制定該《規定》所作的相關工作
二、《規定》的內容和實施
1、內容介紹
該《規定》一共有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管理對象、管理制度等。管理對象包括:在我國境內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護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該《規定》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明確的相關管理制度歸納如下表2-1所述。
表 2-1:《規定》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明確的相關管理制度描述
2、有效實施
該《規定》的發布,結束了原來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缺乏專門的、系統的行政管理規章及管理要求的現狀,特別是相對于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有效落實。自2023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護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嚴格遵守該《規定》的要求。特別是,為了促進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工作更加高效、有序、規范的開展,緊接著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又發布了相關配套文件,它們是:《關于進一步優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工作程序的通知》(工信廳無函 [2023] 310號)和《關于修訂發布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的通知》(工信廳無 [2023] 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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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了與該《規定》相關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的要求相配套,工信部在2024年5月20日印發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工信部無 [2024] 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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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效用
該《規定》旨在配套落實《條例》第四十四條建立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管理制度,細化了申請型號核準的條件、材料、許可程序以及型號核準證應當載明的內容等等,并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方式,開展技術檢測。因此,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重在技術檢驗,檢驗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符合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只要符合這些要求,方能頒發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核準證,方能在國內設置和使用。此乃是保障國家電磁空間安全,保障各類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的一種重要行政管理手段,一種有效的法定支撐。
事實上,為了維持國家無線電波的正常持續,避免各種無線電設備帶來的干擾,針對各種各類無線電通信業務的設備(電臺)或系統,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都發布有專門的無線電管理規定,規定的重點包括工作頻率的指配使用和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關鍵是要檢驗設備是否符合工作頻率要求和射頻特性技術要求。對于設備的工作頻率的檢驗,主要是檢驗設備射頻工作頻率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指配以及相關頻率管理的規定要求。對于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的檢驗內容,依據國際電聯的《無線電規則》重點包括下述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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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頻率容限要求
發射機的頻率容限是指:發射所占頻段的中心頻率偏離指配頻率,或發射的特征頻率偏離參考頻率的最大容許偏差。通常用106分之若干來表示。在《無線電規則》中按不同無線電頻段分別給出了不同類型電臺的發射機頻率容限要求。
2、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必要帶寬之外的一個或多個頻率的發射,其發射電平可降低而不致影響相應信息的傳輸。雜散發射包括諧波發射、寄生發射、互調產物及變頻產物,但帶外發射除外。雜散域發射功率通常用發射機連接天饋線的輸出端的雜散發射頻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參考測量帶寬主要取決于發射機的無線業務種類。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適用頻率范圍是9kHz~300GHz。但在實際測量中,雜散域是有限制的。在《無線電規則》中給出了規定業務或設備的最大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3、發射機的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
完整的發射標識用九個符號,前四個符號為必要帶寬的標識,后五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標識。在發射類別的五個符號中,第一、第二和第三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基本特性,第四和第五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附加特性。在《無線電規則》中對發射機的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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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對于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根據設備業務種類的不同還有其相應的其它要求。事實上,我國已將《無線電規則》中上述的要求轉化為國內標準,即GB/T 12572《無線電發射設備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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