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電臺(站)即無線電電臺(站)(Radio Stations)的簡稱。電臺(站)在國際電聯的《無線電規則》中的定義是:為開展無線電通信業務或射電天文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多個發信機或收信機,或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那么,每個電臺應按其業務分類,在該業務中可以是常設或臨時地操作。因此,電臺(站)通常可分為地面電臺、航空電臺、船舶電臺、射電天文電臺等等不同無線電業務的電臺分類。地面電臺,顧名思義即實現地面無線電通信的電臺。在工信部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中對于地面無線電臺(站)(Terrestrial Radio Stations)的具體定義是,指為開展地面無線電業務在某一地點或者地域設置、使用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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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面無線電臺(站)而言,根據其承載的無線電業務以及技術制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固定業務電臺和移動業務電臺;短波電臺與微波電臺;地球站與基站;大功率電臺和微功率(短距離)電臺;廣播電臺與氣象電臺;無線電測定電臺與業余無線電臺;安全業務電臺與特別業務電臺;等等,種類眾多,數量巨多。作為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有必要專門出臺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的規定,用來加強對地面無線電臺(站)的管理,以維護我國空中電波秩序,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保障國家電磁空間安全。鑒于此,《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經2022年11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2年12月30日以部令第60號的形式發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下述對于該《規定》給予簡要的解讀介紹,若要詳細了解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
附件 1:《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0號)
二、《規定》的出臺背景與意義
1、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需要。
2016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明確了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等相關制度,適用于包括地面無線電臺(站)在內的各類電臺,但相關內容較為原則。地面無線電臺(站)是無線電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載體,也是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點,需要制定其管理規定,與《條例》相配套相銜接,將《條例》確定的無線電臺(站)管理制度細化落實到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工作中。
欲具體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內容的請進入。
2、是統一無線電監管標準的需要。
我國地面無線電臺(站)數量眾多,各類地面無線電臺(站)已超過635萬個,規模空前,對無線電臺(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前,地面無線電臺(站)主要依照《條例》及《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政策進行管理,缺乏覆蓋臺站審批、執照管理等制度的全鏈條管理規定,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的管理文件也存在監管尺度不統一的問題。因此,通過制定該《規定》,有助于完善和統一各地無線電臺(站)監管標準,提升監管規范化。為此,在該《規定》的制定過程中工信部做了如下表2-2中所述大量的工作。
表 2-2:工信部在《規定》的制定過程中所做的工作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該《規定》的內容共有二十四條,規定了地面無線電臺的設置和使用的管理,重點是落實《條例》所建立的無線電臺的設置和使用應獲得行政許可的制度,即應申請取得電臺執照后方能設置和使用。《規定》對許可的行政行為和辦理許可的程序做出了法定要求,包括申請(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的國家行政機關層級等)、審查(審查內容、審查時限、審查范圍等)、頒發執照(執照應載明的內容及執照的續延、吊銷和撤銷等)等等。下表3匯列了《規定》的主要內容要求。
表 3:《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的主要規定內容
事實上,在《條例》(2016年修訂版)的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條例》僅是建立該許可制度,但并未對該制度具體實施的行為使用程序做出規定。那么制定了該《規定》,對于地面無線電臺的許可管理就予以了銜接和配套。
四、《規定》使用的關注點
對于該《規定》在落實使用時,需要的關注點應包括:
1、適用范圍與許可豁免
由于地面無線電臺(站)有使用人的不同(如軍隊、鐵路等);有使用的機制的不同。因此,依據該《規定》的要求,它規定了不適用的地面無線電臺(站)和許可豁免的地面無線電臺(站),具體詳見下表4-1中。
表 4-1:《規定》的不適用與許可豁免
2、申請電臺執照許可應具備的其它許可條件
在申請辦理地面無線電臺(站)執照許可時,必須具備另外兩個的許可條件:一是已取得了電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二是已取得了電臺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許可(型號核準證和型號核準代碼)。只有在具備這兩個許可條件時,方能申請電臺的執照許可。當然,這兩個許可條件中若是免許可的除外。
欲詳細了解這些無線電管理許可要求的請進入: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許可
3、不需要提交電臺電磁環境測試報告的電臺
依照《規定》,在申請電臺執照時,需提交的材料中還包括電臺(站)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但下表4-3中所列的電臺(站)可實行豁免,不再提交。
表 4-3:不需提交電臺電磁環境測試報告的電臺(站)
4、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
對于獲得電臺執照許可后,在《規定》中,對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時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專門提出了要求,詳見下表4-4所述的7項,以確保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避免電臺執照的被撤銷或吊銷。
表 4-4: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
5、《規定》與其它規章的關系
一是關于《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號)。《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規定的是各類電臺(包括地面電臺)執照的管理要求,包括執照的核發機關、執照有效期、執照的保管(防外接、篡改、仿制等)、延續、交回及監督檢查等的基本要求。按《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依法獲得的地面無線電臺(站)執照,對于執照的管理應執行《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
欲詳細了解《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內容的請進入。
二是《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7號)。《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規定的是各類電臺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包括地面電臺)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許可的管理,包括許可行為要求和程序要求等。依法獲得電臺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的與核準代碼的,方能執行實施《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的管理內容。
欲詳細了解《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內容的請進入。
目前,我國的無線電管理行政機構,對于無線電電臺的管理規章的建立,相對是比較完善的,有力的保障了《條列》所建立的各項無線電電臺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實,使我國在無線電電臺管理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6、關于新版電臺執照與執照發放《指南》
在2019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啟用新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地面無線電業務)> 的通知》(工信廳無 [2018] 99號),發布了新版地面業務無線電臺《執照》樣式及頒發指南。新版《執照》自2019年7月1日起啟用。新版《執照》在樣式和內容設計上既考慮了我國無線電臺(站)管理現狀和需求,又參考了國外相關國家無線電臺執照的樣式和內容。“執照頒發《指南》”對新版《執照》發放程序以及載明的內容填寫作了詳細說明,有利于規范實施地面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行為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下附件4給出了執照頒發《指南》,以供了解。
附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地面無線電業務)頒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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