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的管理框架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法規和部門規章所依據,主要分三個層次,第一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國家相關法律,第二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國家相關行政法規,第三層為《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部門規章。依據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的管理框架體系,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由國務院的信息通信管理部門行使相應的電信工程建設管理職能,以及開展相應的電信工程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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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法規依據
1、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
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后又經歷了2011年4月、2019年4月等多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確立了建筑工程的建筑許可管理機制(施工許可與從業資格許可)、工程發承包管理機制、工程監理機制、工程質量管理機制與工程安全管理機制等,規范了建筑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行為規則。當然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依據還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
2、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行政法規
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行政法規最主要的、最直接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291號)。條例中的第四章《電信建設》專門對電信工程建設管理作出了規定,它分為《電信設施建設》和《電信設備進網》兩節共十二條。《條例》規定了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范圍應包括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并規定了電信工程建設應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條例》確立了大型電信工程建設的審批機制和電信設備的進網許可機制
當然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法規依據還應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等有關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3、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國家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明確了電信工程建設應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為此,尤其是在我國進入改革開放的年代后,有競爭的電信市場環境下,這些年來,當初的信息產業部和現在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為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規定或管理辦法,為我國的電信工程建設市場有序、健康的開展運作提供了強有力的規章保障,確保了我國電信網絡的不斷演進與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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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2年初,信息產業部就聯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了《電信建設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0號)。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并對該條例的電信建設管理進行了細化,在電信建設的規劃編制與管理、項目的審批管理、建設市場管理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另外,《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后修訂為工信部令第47號)、《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27號)、《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等從不同方面對電信工程建設提出了相應的規定要求。還有包括具體專業建設的如《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3號)、《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7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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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信建設管理的內容
依據上述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建設,其主要管理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設施建設管理方面:包括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全國性電信網絡工程和國際電信建設項目是電信建設管理的重點。
2、工程建設設備進網管理方面:包括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
3、工程建設類型管理方面: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
4、工程建設活動管理方面:包括電信建設市場、電信建設工程質量、電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招標投標等電信建設活動以及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等。
5、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管理方面:電信工程建設應符合的技術標準包括電信網體制標準及通信工程建設標準、建設規范。
三、電信工程建設的管理制度
1、分級管理制度。國務院授權其信息通信主管部門(原信息產業部,現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為國家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實施監督管理。地方電信主管部門(現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2、規劃管理制度。電信網絡的建設應編制五年期發展規劃,發展規劃包括發展思路、建設項目框架、投資的估算與籌措等。電信工程建設應依據發展規劃逐步開展實施。
3、審批管理制度。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程序(包括編制和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進行竣工驗收等)的規定進行審批。同時規定,國內傳輸網新建或改建、擴建項目在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前,須經相應通信主管部門初審,行業初審同意的項目方可獲得批準。另外,還包括電信企業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的審批等。
4、許可管理制度。一是電信設備進網許可。電信建設中設備的進網,應按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相應的資料信息,經電信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并核發進網許可標志;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生產企業。二是建設活動的許可。包括設計、施工、監理的資質許可和相應人員的資格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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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案管理制度。對電信工程建設規劃(如發展規劃)、或建設方案(微波通信建設等)、或建設活動(如招標)等,應按要求在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6、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信息主管部門(包括各地方的),對電信工程建設過程開展監督檢查活動(包括例行檢查制、報告制、處理處罰制等),以監督電信工程建設活動過程是否符合我國電信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政策;是否符合電信網體制標準及通信工程建設標準、建設規范。
我國實行電信工程建設管理的目的是:維護國家通信主權,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維護通信建設市場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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