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通信系統,是一種專用的移動通信無線系統,它可以組成全國網絡,也可以組成區域性網絡。由于其用途較為廣泛,如政務、公安、電力、石油等大型企事業單位都有其組網,因此集群通信系統設備的無線電管理,特別是設備(包括其基站、直放站、終端)的發射特性技術要求的管理,一直以來都受到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的高度重視,以維護其我國的無線電通信的空中秩序及與其它無線電業務應用的兼容共存。下述重點介紹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數字集群通信系統設備所做的一系列無線電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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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述
我們知道,依據集群通信系統的發展,它經歷了模擬系統到數字系統的轉換;由窄帶數字系統到寬帶數字系統的演進。其設備經歷了由引進到自主開發;其應用的設備技術體制種類較多,如窄帶數字系統就包括體制A(TETRA系統)、體制B(iDEN系統)、基于GSM的體制(GT800系統)、基于CDMA的體制(GoTa系統)和基于PDT的體制等。其工作頻率經歷了多頻段到800MHz窄帶數字系統專用頻段、1.4GHz寬帶數字系統頻段,等等。鑒于此,對于數字集群通信系統設備的無線電管理,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也在不斷地頒布著管理規定,以適應其發展、演進及應用。
二、800MHz頻段窄帶數字集群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對于窄帶數字系統,在2001年7月21日,信息產業部頒布了《關于800MHz頻段集群頻率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信無函[2001] 518號),將800MHz頻段指配為窄帶數字集群系統的專用頻段,其頻率范圍為上行806~821MHz;下行851~866MHz,頻帶寬度為2×15MHz。因此,我國是針對工作于800MHz頻段窄帶數字集群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相繼做出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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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基于GSM技術體制和基于CDMA技術體制的設備射頻特性要求
我們知道,基于GSM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系統是由我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采用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的GSM技術制式而自主開發的系統,稱為GT800系統;基于CDMA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系統是由我國中興通信有限公司采用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的CDMA技術制式而自主開發的系統,稱為GoTa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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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部在2007年4月3日專門頒布了《800MHz數字集群通信頻率臺(站)管理規定》(信部無[2007] 173號)。在該《規定》中,對800MHz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的臺(站)管理和設備無線電發射技術特性要求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其適用的數字集群技術體制包括體制A(TETRA系統)、體制B(iDEN系統)、基于GSM的體制(GT800系統)和基于CDMA的體制(GoTa系統)。其中,為避免各窄帶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體制)之間產生有害干擾,該《規定》要求:基于GSM的GT 800數字集群系統和基于CDMA的GoTa數字集群系統的基站和移動臺的發射參數應滿足下述表2-1-x系列相應的指標要求。
表2-1-1:GoTa和GT800數字集群發射設備一般技術指標要求
表2-1-2:GoTa設備帶外發射限值
表2-1-3:GT800設備帶外發射限值
表2-1-4:GoTa設備和GT800設備的雜散發射限值
2、關于TETRA技術體制和PDT技術體制的設備射頻特性要求
根據我國窄帶數字集群系統多年來在實際組網的應用情況,在2019年11月1日,工信部又頒布了《關于調整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工信部無[2019] 237號)。在該《通知》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800MHz頻段基于iDEN、GT800和GoTa技術體制的無線電管理,已獲得許可的相應設備(基站和終端)可使用至報廢為止。關于工作于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在保留了TETRA系統(原體制A)的同時,新增了基于PDT(專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
欲詳細了解這兩種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介紹的請進入:TETRA系統;PDT系統
在該《通知》中,對工作于800MHz頻段的TETRA系統和PDT系統兩種窄帶數字集群通信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給出了規定要求。其中,對于發射設備的一般技術指標要求(包括工作頻率范圍、信道帶寬、發射功率限值、頻率容限、雙工和多址方式等)匯總于下表2-2-1中;下表2-2-2給出了兩種系統的臨道功率限值;其雜散發射限值詳見下表2-2-3。
表2-2-1:TETRA系統和PDT系統的發射設備的一般指標要求
表2-2-2:TETRA系統和PDT系統的發射設備的臨道功率限值
表2-2-3:TETRA系統和PDT系統的發射設備的雜散發射限值
然而,對于PDT系統,由于歷史的原因一直使用的是350MHz頻段工作頻率,在237號《通知》中僅規定PDT系統可以使用800MHz的專用頻段,但沒有規定什么時間使用。因此,目前PDT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管理要求應符合其350MHz頻段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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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寬帶數字集群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要求
寬帶數字集群系統是指我國自主開發并與2014年推出的基于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LTE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系統,因其可以提供寬帶數據業務(包括視頻業務),被稱為寬帶數字集群(B-TrunC)系統。該系統主要滿足于政務、公共安全、社會管理、應急通信等寬帶數字集群專網系統的需求,主要用于大中城市的組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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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撐寬帶數字集群(B-TrunC)系統的應用,工信部在2015年2月26日就頒布了《關于1447~1467兆赫茲(MHz)頻段寬帶數字集群專網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5] 59號)。該《通知》要求,寬帶數字集群系統工作于1.4GHz頻段(頻率范圍為1447~1467 MHz)。同時給出了工作于1.4GHz頻段的寬帶數字集群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應符合下表3所示的指標規定。
表3:1.4GHz頻段寬帶數字集群專網系統設備的無線特性指標要求
四、設備的其它管理要求
事實上,在上述我國關于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的相關無線電管理的發文中,還給出了下述相關的設備管理要求,也應必須遵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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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的其它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根據上述相關發文的規定,目前我國數字集群系統在用的是TETRA系統、PDT系統和B-TrunC寬帶系統。這些系統無線設備(包括基站、手持臺和車載臺等)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不僅要滿足上述所述的無線電管理要求,其它射頻特性技術要求同時還應符合相應系統的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中的規定要求。如TETRA系統還應符合電子行業標準SJ/T 11228中的要求;PDT系統還應符合公安行業標準GA/T 1056中的要求;B-TrunC寬帶系統還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37291中的要求。
欲詳細了解數字集群通信系統設備無線性能相應標準中要求的請進入:TETRA系統;PDT系統;B-TrunC系統
2、設置和使用設備或臺站的辦理臺照要求
對于設置與使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基站或直放站設備的,應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照;對于終端設備(手持臺和車載臺)應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即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3、生產和進口設備的辦理設備型號核準要求
對于生產或進口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需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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