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業余無線電業務的概念
業余無線電業務(Amateur Radio Service)是國際電聯(ITU)在《無線電規則》中命名的眾多無線電業務的一種。業余無線電業務簡稱業余業務,是指供業余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系指經正式批準的、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純系個人愛好而不涉及謀取利潤。業余業務通常是指地面業余業務,即業務電臺設置在地面。也可以將電臺設置在衛星上,即利用地球衛星上的空間電臺開展與業余業務相同的目的的無線電通信業務,此時稱為衛星業余業務。為此,為提供業余業務的電臺稱為業余無線電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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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余無線電業務的特點
由上概念可知,業余業務不是真正用來為用戶以供有效傳遞信息通信的無線電通信業務,該業務與其它無線電業務(如固定業務、移動業務等)不同,它不承載實用信息負荷。業余業務旨在為無線電愛好者提供無線電技術訓練,培養和提高其無線電操作技能而專門命名的一種無線電業務。但有例外,依據ITU的《無線電規則》規定,只有在緊急或救災的情況下,業余電臺才可以傳輸通信信息;鼓勵主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允許業務電臺為通信需求做準備并滿足通信需求以支援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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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業余業務的工作頻率
由于業余業務的上述概念與特點,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為業余業務劃分了大量的工作頻段(41個),幾乎分布于整個無線電頻譜范圍之內(從kHz到數百GHz),其目的是更加有利于提供無線電愛好者的無線電技術訓練。依據我國2023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目前我國劃分可用于業余業務的無線電頻率匯總于下表2中,包括頻段和頻率范圍、是否為主要業務或次要業務、腳注編號等內容。
表 2:我國劃分給業余業務使用的工作頻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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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業余業務頻率的管理
1、頻率許可要求
對于業余業務使用的工作頻率,不用專門申請使用許可,不用專門獲取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但依據我國《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在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時,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許可。此時,申請材料中應填寫電臺使用的工作頻段,且應符合表2中頻段的劃分要求,以獲得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在獲準許可時,可免費使用其工作頻率,即免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下表3-1給出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67號)中關于頻率使用的相關要求。
表 3-1:《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關于業余業務頻率使用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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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頻率干擾與協調要求
由于業余業務工作頻率在劃分時,有主要業務和次要業務的劃分;對于主要業務劃分,有的可能是與其它無線電業務共用頻段;再加上屬于是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在使用。因此,在業余電臺使用時,有可能在無線電業務或系統間產生無線電干擾,甚至是有害干擾。鑒于此,《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對此也專門做出了相關規定,具體詳見下表3-2。
表 3-2:《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關于業余業務頻率干擾與協調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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