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無線個域網(WPAN,Wireless Personal Area Network)是指使用無線鏈路傳輸數據的個域網,即個人區域無線網絡。無線個域網(WPAN)由于采用的技術的不同,包括有超寬帶(UWB)技術、藍牙(Bluetooth)技術、ZigBee技術、脈沖無線電(IR)技術等等。利用這些無線個域網技術可以應用到生物醫療行業中,如醫療植入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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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無線個域網(WPAN)相關技術應用的無線電設備,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對其加強了管理,包括設備的射頻技術特性,和發射設備的無線電管理(包括設備的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及維修等管理)。以促進這些設備的應用并確保其正常工作,同時保障這些技術系統與其它無線通信系統的兼容共存。需要主要注意的是,在早期這些設備都是納入到微功率(短距離)設備目錄的范疇,并進行管理的。但隨著無線技術的發展,有的設備進行了變更,如超寬帶(UWB)設備就變更為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
一、超寬帶(UWB)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
超寬帶UWB(Ultra-Wide Band)是一種短距離、高帶寬頻譜、低功率譜密度的無線通信技術,該技術可以產生、傳輸、接收一段持續時間非常短(可達納秒(ns)到皮秒(ps)級)的爆發式射頻能量脈沖。在ITU-R建議書SM.1755《超寬帶技術特性》中,給出的超寬帶(UWB)技術的定義是:用于短距離無線電通信的技術,其中涉及在極大頻率范圍內分布的射頻能量的有用生成和發射,此頻率范圍可能與分配給無線電通信業務的若干頻帶相重疊。使用超寬帶技術的設備的天線一般生成兩種有意輻射:至少500MHz的-10dB帶寬或大于0.2的-10dB部分帶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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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短距離高速無線數據通信的應用需求,提高頻率利用率,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實際使用情況,工信部于2008年12月6日制定并發布了《超寬帶(UWB)技術頻率使用規定》(工信部無[2008] 354號)。但為了適應我國無線發射設備無線電管理的發展變化(如頻譜資源的劃分、管理的加強等),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4月22日又制定并印發了《超寬帶(UWB)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無[2024] 77號),對超寬帶(UWB)設備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的規定代替了2008年的原規定,兩個規定在管理要求上相比,新規定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設備的工作頻率范圍(調整為7163~8812MHz)、射頻發射特性(指標有所調整)、管理要求(調整為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等)。根據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仍將對超寬帶(UWB)設備的無線電管理的相關內容適時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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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藍牙(Bluetooth)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
藍牙(Bluetooth)技術是工作在2400~2483.5MHz頻段。該頻段的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包括頻率特性與射頻特性等),是在工信部的2021年9月8日頒布的《關于加強和規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21] 129號)中做出要求的。在藍牙技術應用的設備是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進行管理的。
欲詳細了解“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具體內容要求的請進入。
三、醫療植入系統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
1、概述
醫療植入系統是指,含無線功能的,借助手術全部或者部分進入人體內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體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術過程結束后留在人體內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體吸收的醫療器械,僅限醫療或醫學研究使用。該系統可采用不同的無線個域網技術,其無線傳輸距離極其有限,功率譜密度極其低微。
2、設備無線電管理要求的變遷
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為滿足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的應用需求,曾先后頒布了多個該系統的無線電管理的文件要求,其中有:
一是,信息產業部于2007年10月12日發布的《關于增加400MHz頻段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應用工作頻率的通知》(信無函[2007] 90號)。該《通知》指出,為促進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技術的發展,滿足社會需求,根據我國頻率劃分和使用情況,經研究,為生物醫學遙測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應用增加 402~405 MHz 工作頻率;同時給出了該頻段生物醫學遙測設備的射頻技術指標要求。注意,該《通知》明確的402~405 MHz 工作頻率是生物醫學遙測設備所使用。
二是,工信部在2016年11月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53號)。該《公告》指出,為滿足慢性病患者對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的需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及使用情況,決定對應移動業務劃分(次要地位),規劃401~406MHz頻段用于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并給出了該頻段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的同時,廢止了前述信產部的“信無函[2007] 90號”《通知》。
若要詳細了解上述兩個管理文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其中“信無函[2007] 90號”文已廢止,僅供了解。
附件3:相關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無線電管理文件匯編
三是,工信部在2019年11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該《公告》進一步規范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其設備目錄為八大類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其中第五大類是“生物醫學遙測和醫療植入及相關配套設備”。那么,對于醫療植入及相關配套設備的頻率要求和射頻特性要求,是與上述工信部2016年第53號公告中的要求完全相同的,即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將醫療植入及相關配套設備納入到“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中統一進行無線電管理。注意:在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中,生物醫學遙測設備和醫療植入及相關配套設備的射頻技術特性(包括工作頻率)是不相同的。
欲詳細了解“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具體內容要求的請進入。
3、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對于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在工信部2016年第53號公告和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中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具體詳見下表3-3-1中。下表3-3-2給出了“工信部2016年第53號公告”與信產部“信無函[2007] 90號通知”中射頻指標差異的比較。
表 3-3-1: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表 3-3-2: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設備射頻特性指標在兩個管理文件中的差異
四、無線個域網設備的相關管理要求
1、許可管理
對于無線個域網設備,包括其藍牙技術設備,及其應用的醫療植入無線通信系統設備,應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注意,UWB技術設備早期也是,但后被工信部調整為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根據最新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文件“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的要求,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注意,UWB技術設備是需要型號核準的),但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欲詳細了解相關無線發射設備的管理要求的請進入:微功率(短距離)設備;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設備
2、無線電干擾保護管理
無線個域網(WPAN)設備及其應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時,不得對其它無線電業務的電臺產生無線電干擾,也不得向其它無線電業務的電臺提出干擾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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