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目前,在現代通信系統中,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是發展最快、應用最廣、用戶最多的一種通信系統,尤其是它的無線子系統,其無線設備(包括不同技術制式的基站、直放站與終端等)密布于陸地之上,為人們高效地提供著移動通信業務的連接。由于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通常是由基礎電信運營商所組網建設和經營,面向公眾用戶提供通信業務服務,因此稱為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而這些不同技術制式系統的無線設備間及與其它無線業務系統設備間的兼容共存、互不干擾的正常工作,能為公眾用戶提供良好的通信體驗,是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一個重大課題。為此,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對此高度重視,特別制定了大量的其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規定及要求并發布了相關的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其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臺站的設置技術要求、設備的使用、生產、進口的管理要求(臺照辦理、設備型號核準)等。這里將對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相關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做一介紹。
欲具體了解了解關于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介紹的請進入。
1、關于依據的法規
我國對于公眾移動通信系統設備(在管理上也稱為“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主要依據于下述法規: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在該《條例》的第四章《無線電臺(站)管理》中規定了一系列我國無線電臺(站)管理的機制與制度。
欲詳細了解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二是《無線電規則》。在ITU-R的《無線電規則》第一章第3條《電臺的技術特性》中規范了無線電臺的相關射頻特性的技術要求。
欲詳細了解了解ITU-R的《無線電規則》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2、關于指配的工作頻率
在了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之前,必須要了解系統設備的工作頻率的指配。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為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指配并分配了大量的工作頻率,隨著系統代際的演進,其占用的頻譜越來越多,且占用的頻帶也越來越寬。此時,公眾移動通信系統設備應嚴格按照所指配和分配的工作頻率及頻率特性管理要求進行工作,這是系統符合或滿足其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的基礎和前提。
欲詳細了解了解我國各種技術制式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工作頻率指配與分配情況的請進入。
二、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1、依據于《無線電規則》的要求
事實上,由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專門制定并發布的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設備的相關射頻特性技術要求,是依據于國際電聯(ITU)的《無線電規則》的相關要求。它是從無線電管理的角度出發,對系統共存影響較關鍵的射頻技術指標,如無用發射限值(包括帶外發射和雜散發射)、接收機阻塞限值等所做出的要求,是遵從于《無線電規則》的附錄3《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等的規定要求。另外,根據其該附錄3,我國國家標準GB/T 12572《無線電發射設備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就規定了陸地移動業務的雜散域內無用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
欲詳細了解ITU-R的《無線電規則》的附錄3具體要求的請進入。
2、我國的具體要求
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從設備的無線電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設備(包括基站、直放站與終端等)的相關射頻特性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通常包括:設備的最大發射功率的限值;帶外無用發射限值;雜散發射限值(一般包括通用雜散發射限值和共存共址雜散發射限值);接收機阻塞限值;等等這些主要射頻指標項目。這些設備相關射頻特性技術要求是隨著發展演進的不同技術制式系統的應用,而陸續制定并發布的,以支撐其應用系統設備的共存兼容。有些是針對不同類型的設備(如或基站設備或直放站設備或終端設備);有些是針對不同系統間設備的(如GSM系統與CDMA系統設備間的、IMT系統的TDD方式設備與FDD方式設備間的等)。
欲詳細了解我國相關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設備射頻技術要求的請進入:2G設備;3G設備;4G設備;5G設備
三、相關管理要求
1、臺站的設置與使用
設置與使用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臺(站)的(包括基站或直放站),通常應向所在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其終端設備可無需辦理。
欲具體了解我國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要求的請進入。
2、設備的生產與進口
在生產和進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設備時,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并獲得核準型號代碼。
四、工信部無[2017] 330號《通知》要求
在2017年12月27日,工信部又專門發布了《關于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 330號)。該《通知》指出:隨著公眾移動通信業務的快速發展,公眾移動通信基站數量日益增多,并呈現低功耗、小型化、形態多樣化等趨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按照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有關要求,為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無線電電臺(站)設置審批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公眾移動通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特對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與使用管理的有關事宜做出了專門安排。
該《通知》內容共包括十二條和三個附件(包括基站設置申請表、電臺執照、電子數據交換參數的樣式),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重點是優化了設置與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基站時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許可的手續與流程,如可以通過提供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基站的相關數據;獲許可時可以核發紙質或電子形式的無線電臺執照;等等。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關于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 330號)
欲進一步了解我國無線電臺管理法規依據與管理機制介紹的請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