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寬帶UWB(Ultra-Wide Band)是一種短距離、高帶寬頻譜、低功率譜密度的無線通信技術,該技術可以產生、傳輸、接收一段持續時間非常短(可達納秒(ns)到皮秒(ps)級)的爆發式射頻能量脈沖。在ITU-R建議書SM.1755《超寬帶技術特性》中,給出的超寬帶(UWB)技術的定義是:用于短距離無線電通信的技術,其中涉及在極大頻率范圍內分布的射頻能量的有用生成和發射,此頻率范圍可能與分配給無線電通信業務的若干頻帶相重疊。使用超寬帶技術的設備的天線一般生成兩種有意輻射:至少500MHz的-10dB帶寬或大于0.2的-10dB部分帶寬。
欲具體了解超寬帶(UWB)技術的介紹的請進入。
為此,為滿足短距離高速無線數據通信的(UWB技術)在我國應用需求,提高頻率利用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及無線電頻率劃分和頻率實際使用情況,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陸續對超寬帶(UWB)技術的設備無線特性要求及其管理要求,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下述依據其管理沿革予以介紹之。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無[2008] 354號”規定
在2008年12月6日,工信部制定并發布了《超寬帶(UWB)技術頻率使用規定》(工信部無[2008] 354號)。在該《使用規定》中,對超寬帶(UWB)技術設備的射頻特性提出了要求并對設備提出了管理一起考。其主要內容有:
1、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該《使用規定》要求:UWB設備發射信號帶寬(-10dB 帶寬)至少500MHz。超寬帶(UWB)無線電設備UWB 發射信號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應符合下表1-1-1的規定。其無線電發射設備窄帶雜散輻射限值應符合下表1-1-2的規定。
表1-1-1:UWB無線電設備UWB 發射信號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
表1-1-2:UWB無線電發射設備窄帶雜散輻射限值
注意:在表1-1-1中,對于UWB發射設備的工作頻率范圍在4.2~4.8GHz 頻段時,《使用規定》要求:到2010 年12 月31 日前,UWB 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限值由表1-1-1中的-70dBm/MHz可以變為-41dBm/MHz。在此之后,該頻段的UWB 設備必須采用信號檢測避讓等干擾緩解技術,該技術的有效性應得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認定。
然而,到了2010年12月24日,工信部又發布了《關于超寬帶(UWB)技術頻率使用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0] 641號)。該《通知》要求,將其期限由2010 年12 月31 日推遲到2013 年12 月31 日,又延期了三年。同時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在4.2~4.8GHz頻段必須采用信號檢測避讓等干擾緩解技術,否則其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限值要求為-70dBm/MHz。
2、設備的管理要求
其一,許可管理要求: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設備投入使用前需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欲具體了解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要求的請進入。
其二,無線電干擾保護要求: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時,不得對其它無線電業務的電臺產生無線電干擾,也不得向其它無線電業務的電臺提出干擾保護要求。同時必須要滿足下述的禁用UWB設備的要求。
其三,關于禁用UWB設備的要求:《使用規定》要求:一是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超寬帶(UWB)設備。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的腳注“CHN12”中列出的射電天文臺址周圍1公里范圍內禁止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這里將腳注“CHN12”中所列出的射電天文臺址匯總于下表1-2中。
表1-2:腳注“CHN12”中所列出的射電天文臺址
若要詳細了解工信部關于UWB設備上述兩個管理文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必須指出的是,上述要求內容已被下述工信部的“工信部無[2024] 77號”規定所代替,這里的介紹只為通信人作為歷史資料了解知曉。
附件:相關UWB設備的無線電管理文件匯編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無[2024] 77號”規定
上述工信部的“工信部無[2008] 354號”規定,首次明確了UWB設備屬性、技術要求,對促進 UWB設備產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的不斷發展,由于下表2-0-1所列因素導致上述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技術發展和管理的需要。
表 2-0-1:超寬帶(UWB)技術發展的現實
鑒于此,為進一步促進和加強超寬帶(UWB)設備的管理,提高頻譜使用效率,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超寬帶(UWB)設備與其他無線電系統實現頻率兼容共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4月22日又制定并印發了《超寬帶(UWB)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無[2024] 77號),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屆時上述《超寬帶(UWB)技術頻率使用規定》(工信部無[2008] 354號)同時廢止。下表2-0-2匯列了該《暫行規定》與原《使用規定》相比的主要調整變化。
表 2-0-2:該《暫行規定》對原《使用規定》的調整主要變化內容
根據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對該《暫行規定》相關內容適時予以調整。那么目前根據該《暫行規定》,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的下述要求。若要具體了解該《暫行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本文的附件。
1、設備的工作頻率范圍及其特性
對于超寬帶(UWB)設備的工作頻段,該《暫行規定》與上述《使用規定》有所不同,其直接要求超寬帶(UWB)設備的工作頻率范圍為7163~8812MHz,其頻率特性要求詳見下表2-1。
表 2-1:超寬帶(UWB)設備的工作頻率及其特性
2、設備的發射特性
超寬帶(UWB)設備的帶外發射功率限值、通用頻段雜散發射限值及特殊頻段雜散發射限值的要求分別詳見下表2-2-1~表2-2-3。
表 2-2-1:超寬帶(UWB)設備的帶外發射功率限值
表 2-2-2:超寬帶(UWB)設備的通用頻段雜散發射限值
表 2-2-1:超寬帶(UWB)設備的特殊頻段雜散發射限值
欲更多了解超寬帶(UWB)設備相關技術要求的請進入。
3、設備的管理要求
其一,許可管理要求: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前述的設備無線特性,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其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欲具體了解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要求的請進入。
自該《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不符該《暫行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已獲得型號核準證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
欲更多了解無線電發射設備許可管理要求的請進入:型號核準要求;執照核發要求
其二,無線電干擾保護要求: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對其它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如對其它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同時應滿足下表2-3所列的禁用超寬帶(UWB)的場景。
表 2-3:禁用超寬帶(UWB)的場景
欲更多了解我國無線電干擾協調與查處管理要求的請進入。
其三,設備的監督檢查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欲詳細了解我國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請進入。
欲進一步了解其它無線個域網系統相關設備無線電管理要求的請進入。
350.64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