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通常同樣也包括:咨詢服務(工程前期咨詢及其它咨詢)、勘察設計服務、監理服務、招標代理服務等。這些服務是電信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必要的管理 手段,尤其是對于技術復雜、規模龐大的大型通信建設項目,其為電信工程項目高質量、高效率的建設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和強大地支撐。那么這些服務的提供,是需要支付其服務費用的,以提供給服務單位的工作報酬。電信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即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的。
一、關于價格管理的國家法規依據
電信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價格法》中明確指出“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制定《價格法》的目的是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中明確規定了我國實行的三種定價形式,即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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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了很好的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在2000年10月31日發布了新修訂的《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規定》要求,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均適用本規定。應當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是指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
對于電信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的價格,在早期,即我國改革開放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我國一直實行的是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以政府指導價為主的管理機制。但隨著我國電信建設市場的持續地改革開放,電信建設市場秩序的不斷培育,電信建設市場的逐步成熟,根據國家的相關管理規定,從2016年開始,電信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的價格管理已由實行政府指導價為主的管理轉變為僅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政府只對價格實行監督管理。因此,目前關于電信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包括:咨詢服務、勘察設計服務、監理服務、招標代理服務等服務收費都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
然而,對于(通信)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目前我國仍使用政府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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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行政依據
在2015年的2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 299號)。該《通知》要求: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決定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即:在已放開非政府投資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基礎上,全面放開以下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這些建設項目專業服務費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工程勘察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環境影響咨詢費。《通知》并對這5種費用給出了釋義,詳見下表2;《通知》還對這5種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管理做出了相關規定。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
表 2:相關建設項目專業服務費的釋義
附件 2:《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 299號)
對于電信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的價格同樣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為此,工業和信息化部為了貫徹落實“發改價格[2015] 299號”《通知》要求,在2016年12月30日發布了“關于印發《信息通信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工程費用定額及工程概預算編制規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 451號)。在該《信息通信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中,明確規定這5種服務收費應執行“發改價格[2015] 299號”《通知》要求,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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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原來實行的政府指導價管理介紹
發改委的“發改價格[2015] 299號”《通知》明確規定:上述5項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后,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價格等,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鑒于此,在實行市場調節價時,市場調節價價格的合理確定是十分關鍵和極為重要的,決不是無規則的盲目叫價,一定是要真正能夠保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建設服務的質量與期望。事實上,在原來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時,其服務價格的確定,在技術性和規范性、周全性和合理性很是值得參考的,起碼可以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價格確定作為一種測算的方法和手段。因此,下述介紹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在原來實行政府指導價時,所遵循的相關國家機關的管理規定,以供了解、借鑒或參考。
1、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
在1999年9月10日,國家計委發布了“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價格[1999] 1283號)。該《暫行規定》共二十四條,對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管理做出了規定。該《暫行規定》其中要求: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的計取方法匯總在下表3-1中。
表 3-1:5種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收費的計算計取方法及相關要求
2、工程勘察設計收費
在2002年1月7日,國家計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 10號)。該《規定》是由二十六條和兩個附件所組成,對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的收費管理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其兩個附件分別是《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其中明確了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 價費字 375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該《管理規定》要求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可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具體的要求和收費的計算方法也匯總于表3-1中。
另外,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辦公廳和建設部辦公廳于2002年9月2日又發布了《關于工程勘察收費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計價格[2002] 10號”《管理規定》所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中的個別項目稱謂、計量單位有所變化、調整,予以了修正,并給出了修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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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監理收費
在2007年3月30日,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 670號)。該《管理規定》是由十四條和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所組成,對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做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其中明確了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 價費字 479號)同時廢止。該《管理規定》要求: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性質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具體的相關要求、計算方法、計算規則也匯總在表3-1中。建設工程監理服務是指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相關服務是指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的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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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標代理收費
在2002年4月2日,國家計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整頓和規范招標投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2002] 520號),就整頓和規范招標投標收費有的關事宜做出了規定。于是,國家計委依據該《通知》規定,在2002年10月15日,發布了“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 1980號)。該《暫行辦法》是由十七條和附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所構成,對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做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在2003年9月15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又發布了《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 857號),對《暫行辦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訂。該《暫行辦法》規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的計取方法及相關要求也匯總在表3-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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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
在2002年4月2日,國家計委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 125號)。該《通知》共有十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管理做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其中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的計取方法及相關要求也匯總在表3-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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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對電信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的收費在原來實行政府指導價時期的管理文件及管理要求,做了簡要的介紹,事實上,這些管理文件都已經廢止了。有需要了解這些具體管理要求詳細內容可查詢原來的相關管理文件,以作歷史資料知曉,期望能夠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中起到有益的幫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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