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互聯網信息服務(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從電信業務分類來講,屬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的信息服務業務(業務代碼B25),歸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業務編碼B2)。信息服務業務進一步細分為電話信息服務業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電話信息服務業務是通過電話終端為通信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傳統通信業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型信息服務業務,與傳統的電話信息服務業務相比,它能夠為用戶提供更豐富多樣、更個性化的信息服務,深受人們的青睞和喜歡,應用非常廣泛。它的形式有文字、數據、圖形、圖像、音樂等多媒體信息;它的內容包括實時新聞、文化教育、醫療保健、音頻視頻、游戲娛樂等新媒體信息;它的類型有主動、互動、搜索、競技等流媒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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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互聯網信息服務,由于其具有的開放性的獨特特性,導致了其更需要加強監管的必要性,以保證互聯網上的信息有益、健康、正當、正能量。為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為此,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專門頒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行政法規。隨著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的發展變化,工信部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于2011年12月29日又專門制定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0號)的部門規章。旨在確保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的順利開展。該《規定》是依據當時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發展的新變化、新問題,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進一步細化,重點在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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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定》出臺的意義
由于互聯網發展迅速,新技術、新應用層出不窮,已成為生產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規定》發布時,我國網民數量已經達到4.97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達到355萬家。與此同時,互聯網信息服務競爭日益激烈,違法事件逐漸增多,不規范經營、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有必要加快制定相關立法。
該《規定》的制定,一是有利于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行為準則,形成良好的信息服務環境。近年來的相關違法事件,凸顯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具體行為規范缺失等問題。通過制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規則和行為邊界,有利于定紛止爭,建立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服務環境,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二是有利于推進互聯網管理領域的依法行政。我國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置互聯網信息服務違法事件的過程中,面臨著有效法律手段缺乏、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制定該《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推進互聯網管理工作的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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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定》調整的對象和范圍
該《規定》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進行了規范。該《規定》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我國境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進行規范。同時,鑒于互聯網信息服務通常以相關的軟件作為支撐平臺或者服務載體,用戶反映強烈的問題往往與軟件等產品有關,該《規定》結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管理職責,將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的軟件等產品安裝、評測及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活動納入了《規定》的調整范圍,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表述方式,確定了該《規定》的調整對象。
四、《規定》的主要內容解讀
該《規定》的內容由二十一條組成,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主要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下述事項進行了規范;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0號)
1、明確了禁止實施的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權益的行為
《規定》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的行為,包括:惡意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的下載、安裝、運行和升級;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等。其中,考慮到反病毒等安全軟件之間不兼容是正常的,宜通過市場機制解決安全軟件兼容問題,《規定》僅禁止“惡意”實施的不兼容
2、規范了互聯網“評測”活動
提供平臺供用戶評價,或者以其他方式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的性能等進行評價和測試,已成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模式之一。為了防止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操縱評測結果、濫用評測活動,《規定》要求評測活動應當客觀公正;在公開評測結果的同時應當全面完整地提供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評測方與被評測方的服務相同或者功能類似的,在評測結果中不得含有其主觀評價;評測方不得利用評測結果,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對被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作出處置?!兑幎ā愤€就被評測方對評測結果的異議作了規定,允許其就評測結果進行再評測,并規定評測方應當予以配合?!兑幎ā吩趯υu測活動、評測結果進行規范的同時,設置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對于違反有關規定開展評測活動、可能對用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還可以依據《規定》設立的“報告”和“叫?!敝贫扔枰蕴幚?。
3、明確了禁止實施的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規定》針對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易于出現的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參照《合同法》和《電信條例》的規定,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的八種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向用戶提供服務或者產品;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服務或者產品等。
4、規范了在用戶終端上安裝、運行或者捆綁軟件的行為
該《規定》要求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事先征得用戶同意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禁止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安裝、運行軟件。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終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行為,《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或者關閉方式。
5、規范了廣告窗口彈出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窗口,是用戶反映強烈的問題??紤]到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免費模式建立在廣告收入補貼的基礎上,如果完全禁止彈出廣告窗口,將改變現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商業模式,最終將損害用戶的利益,影響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針對這個問題,《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顯著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標識。
6、強化了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
該《規定》在將“用戶個人信息”界定為“與用戶相關、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的基礎上,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為作了原則性規定?!兑幎ā吠瑫r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不得擅自提供給他人;保管的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報告電信管理機構并配合調查處理。
另外,為了保證電信管理機構及時發現和處理互聯網信息服務中的違法事件,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定》還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