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們知道,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主要由是核心網子系統和無線接入網子系統所構成。而無線接入網子系統的設備,又主要是由無線基站設備(包括中繼站等的收發信設備)和可移動終端設備所組成,兩者通過空中接口(Uu接口)交互。根據國際電聯的《無線電規則》規定,無線通信必須實行無線電管理,無線電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無線電業務管理、無線電頻率管理和無線電電臺管理等。下述將介紹我國關于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電電臺管理的要求。注意:本文將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電電臺管理稱為其無線電設備管理。
1、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管理依據
在我國,行使無線電管理權力的是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即早期的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和目前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我國生產、進口、銷售、使用、運行、維護的無線電通信系統及設備,均應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的相關無線電管理要求。我國的無線電管理,依據的是我國的相關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行政主管部門的部門規章)及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文件等。
對于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接入網子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我國沒有專門頒布其相應的法規(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在法規方面,其無線接入網子系統應遵循我國通用的無線電管理法規約束,其應遵循的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相關法規詳見下表1-1中所列。那么針對無線接入網子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發布了大量的相關行政管理文件。下述重點對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關于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無線接入網子系統的相關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管理文件及其要求進行介紹。
表 1-1: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接入子系統的無線電設備管理應遵循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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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管理內容
依據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的規定,無線電設備管理主要是指無線電設備的技術特性的管理,它規定了無線電電臺所用設備的選擇與性能以及電臺的任何發射,應符合的技術特性。而在《無線電規則》和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對無線電設備的技術特性的管理均提出了十多條原則性的管理要求。在這些管理要求中涉及了三個附錄的要求:附錄1《發射類別和必要帶寬》、附錄2《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和附錄3《發射設備雜散域內無用發射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即電臺的發射應符合這三個附錄所規定的指標性的具體技術規定,這即是無線電設備管理中設備的技術特性的管理。那么,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無線接入網子系統中,關于無線電設備技術特性的管理,是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本文下述介紹的主要內容。這些管理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不同技術制式的移動通信系統之間、以及與其它無線電通信系統之間的兼容共存,維護良好的空中電波秩序,使得各類無線電通信系統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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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包括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還發布有相關無線電設備管理的通用性行政管理文件,如下表1-2所列。因此,這些無線電設備管理的通用管理文件要求,公用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無線接入網子系統設備也必須得到執行的。
表 1-2: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接入子系統的無線電設備管理應遵循的通用管理
二、2G系統:“信無函 [2001] 32號”和“信部無 [2002] 65號”
關于第二代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2G)是首個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當初,我國組網是引進了歐洲的GSM系統(TDMA制式)和美國的IS-95系統(CDMA制式)。當時的信息產業部出臺了下述相關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管理文件:
1、800MHz CDMA系統直放站的技術特性要求(信無函 [2001] 32號)
在2001年5月11日,信產部頒布了“關于發布《800MHz CDMA移動通信直放機技術指標》的通知”(信無函 [2001] 32號)。《通知》給出了800MHz CDMA移動通信直放機的相關射頻技術指標要求。
2、CDMA系統基站的雜散發射限值及CDMA 系統與GSM系統鄰頻共用設置臺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 [2002] 65號)
信產部于2002年年初,又頒布了《關于800MHz頻段CDMA系統基站和直放機雜散發射限值及與900MHz頻段GSM系統鄰頻共用設臺要求的通知》(信部無 [2002] 65號),規定了 CDMA系統基站的雜散發射限值及CDMA 系統與GSM系統鄰頻共用設置臺站的技術要求,以防止CDMA系統基站和直放站的發射對GSM系統基站和直放站的接收產生有害干擾。上述兩個管理文件的內容簡述詳見下表2-2。
表 2-2:關于2G系統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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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G系統:“信無函[2007] 22號《通知》”、“工信部無[2012] 559號《通知》”和“工信部2015年第80號《公告》”
關于第三代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3G)被ITU稱之為IMT-2000系統。在3G系統中,我國組網使用的是TD-SCMA系統(TDD雙工方式)、WCDMA系統(FDD雙工方式)和CDMA2000系統(FDD雙工方式)三個系統。
1、2GHz頻段TD-SC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設備射頻技術要求:信無函[2007] 22號《通知》
當時的信息產業部,于2007年2月25日頒布了“關于發布《2GHz頻段TD-SC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設備射頻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信無函[2007] 22號)。它規定了2GHz頻段TD-SC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設備(包括基站、直放站和終端)的射頻技術要求。以推動TD-SCDMA技術的應用和發展,實現TD-SCDMA系統與其它無線電系統兼容性工作,加強對TD-SC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射頻設備的管理。
2、IMT系統設備射頻技術要求:工信部無[2012] 559號《通知》”和“工信部2015年第80號《公告》”
為了與國際接軌,從2012年開始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的發文,也啟用了國際移動通信系統(IMT)這個稱呼,此時的IMT家族應包括IMT-2000系統(3G)和IMT- Advanced系統(4G),它們均分為TDD和FDD兩種雙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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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工信部在2012年11月23日和2015年12月分別頒布了《關于發布1800和1900兆赫茲頻段國際移動通信系統基站射頻技術指標和臺站設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無[2012] 55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0號)。《通知》規定了1800MHz和1900MHz頻段IMT系統基站射頻技術指標及臺站設置要求;《公告》在《通知》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工作在2100MHz頻段系統基站設備的相應要求。上述三個管理文件的內容簡述詳見下表3-2。
表 3-2:關于3G系統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管理文件
欲詳細了解關于3G系統無線電設備管理的上述相關管理文件內容及要求的請進入。
四、4G系統:“工信部無[2012] 559號《通知》”和“工信部2015年第80號《公告》”
關于第四代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4G)被ITU稱之為IMT- Advanced系統,屬于IMT家族。在4G系統中,我國組網使用的是由3G系統的TD-SCMA技術演進的TD-LTE系統和由WCDMA技術演進的FDD-LTE系統。在上述3G系統介紹的IMT系統設備射頻技術要求中的 “工信部無[2012] 559號《通知》”和“工信部2015年第80號《公告》管理文件同時包含了IMT- Advanced系統(4G)的相關要求,包括TD-LTE系統和TDD-LTE系統。
五、5G系統:“工信部無 [2020] 87號”、“工無函 [2021] 50號”和“工無函 [2021] 126號”
關于第五代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5G)被ITU稱之為IMT- 2020系統,當然同屬于IMT家族。事實上IMT- 2020(5G)系統是在4G系統(LTE系統)的演進,它也分為TDD和FDD兩種雙工模式。由于IMT- 2020系統特有的技術特性,ITU-R規劃給5G系統的工作頻段包括了低頻段(1GHz以下)、中頻段(1GHz~6GHz間)和高頻段(6GHz以上)。目前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即工業和信息化業部)僅分配或指配了其低頻段和中頻段的工作頻段。因此,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僅規定了工作在中低頻段(6GHz以下)的5G系統設備(包括基站、直放站、終端等)的射頻技術要求。
1、基站設備和終端設備:“工信部無 [2020] 87號” 和“工無函 [2021] 126號”
工信部在2020年6月6日首先發布了《中低頻段5G系統設備射頻技術要求的通知》(工信部無 [2020] 87號),它涉及到工作于700MHz、2600MHz、3300MHz、3500MHz和4900MHz頻段5G系統的宏基站和終端設備。在2021年3月3日工信部又發布了《2100MHz頻段5G移動通信系統基站射頻技術要求(試行)》(工無函 [2021] 126號),它即在“工信部無 [2020] 87號”《通知》的基礎上,增加了工作于2100MHz頻段5G系統基站設備的相應要求。
2、直放站設備:“工無函 [2021] 50號”
在“工信部無 [2020] 87號”《通知》的基礎上,工信部在2021年1月21日發布了《5G系統直放站射頻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工無函 [2021] 50號),它涉及到的是2600MHz、3300MHz、3500MHz和4900MHz頻段5G系統的直放站設備。上述三個管理文件的內容簡述詳見下表5-2。
表 5-2:關于5G系統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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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5G使用的中低頻段與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要求:“工信部無〔2018〕266號”與“工信部無〔2019〕136號”
為了解決5G基站與衛星地球站等其他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問題,我國專門發發不有《干擾協調管理辦法》(工信部無〔2018〕266號)和《干擾協調指南》(工信部無〔2019〕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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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工信部在2017年12月27日,發布了《關于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 330號)。對設置與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基站時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許可的手續與流程等提出了簡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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