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我國的應用愈來愈廣泛,對我國的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然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具有的遙控、遙測、信息傳輸等主要功能,要使用到無線電頻率,這就涉及到無線電管理。為此,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為促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有效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加強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無線電管理相關工作,陸續制定并發布了相關的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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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文件的沿革
1、工信部無 [2015] 75號
在2015年3月10日,為滿足應急救災、森林防火、環境監測、科研試驗等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需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專門印發了《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 [2015] 75號),對用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無線電頻率進行了指配,并提出了相應的管理要求。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可查閱下附件1-1,但該文件已被后續文件取代而作廢了,僅供了解。
附件 1-1:工信部無 [2015] 75號(已作廢)
2、工信部無 [2023] 252號
隨著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更多行業的大量使用,并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24年1月12日發布了“關于印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 [2023] 252號)。該《暫行辦法》中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進行了重新指配,并作出更具體的無線電管理要求,形成了其管理制度。該《暫行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了上述工信部無 [2015] 75號《通知》文件。下述對該《暫行辦法》中相關無線電頻率管理要求的具體內容給予簡要的解讀介紹,若要詳細了解該《暫行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2。
附件 1-2:工信部無 [2023] 252號
二、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的相關概念
1、《暫行辦法》的上位法
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于2023年5月31日首次發布的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61號,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等,主要與這些《條例》銜接并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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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相關定義
在《暫行辦法》中給出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的定義,具體詳見下表2-2。這些定義與無線電頻率管理相關。
表 2-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相關定義
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指配
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中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指配,是在工信部無 [2015] 75號《通知》的基礎上的調整和細化。因此下表3-1首先給出了工信部無 [2015] 75號《通知》中的使用頻率指配情況,僅供了解。下表3-2是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中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指配情況,它分為四類使用頻率,即:直連頻率、網聯頻率、微型機使用頻率和雷達探測頻率。
表 3-1:工信部無 [2015] 75號《通知》中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使用頻率的指配情況
表 3-2: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中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使用頻率的指配情況
兩個表格相比較可知,原工信部無 [2015] 75號《通知》中對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使用的頻率,只是針對通過直連通信的方式。那么,對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通過直連通信方式,《暫行辦法》中:取消了原低頻段(840.5~845MHz)頻率的使用;保留了1.4GHz頻段的頻率使用;增加了5.8GHz頻段的使用;對原使用的2.4GHz頻段的頻率范圍進行了調整。
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管理
1、頻率的許可管理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包括申請、審核、辦證等),應當符合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40號)的相關規定。我國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的許可管理類型分為許可管理和免許可管理。那么,對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根據其四種頻率使用的類型(即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通信方式)有所不同,具體要求詳見下表4-1。
表 4-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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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可知,直連頻率1.4GHz頻段頻率和通過衛星網絡的網連頻率是需要辦理頻率使用許可證的,使用有效期是5年,且需按時繳納頻率占用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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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用移動網絡的網連頻率,移動運營商已辦理了頻率使用許可,無人駕駛航空器作為運營商的終端管理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規定:2024 年12月31日前,除必要測試驗證外,基礎電信企業不得使用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提供遙控、遙測和信息傳輸服務)。對于其它類型的頻率(2.4和5.8GHz頻段),事實上是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的ISM頻段,ISM頻段是免許可的,該兩個頻段通常是作為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用頻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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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頻率的干擾協調管理
依法取得無線頻率許可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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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使用按照《暫行辦法》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2.4和5.8GHz頻段)和無線電臺執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不得對其他合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同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抗有害干擾的能力,原則上不能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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