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我國的應用愈來愈廣泛,對我國的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然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具有的遙控、遙測、信息傳輸等主要功能,要使用到無線電頻率,這就涉及到無線電管理。為此,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為促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有效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加強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無線電管理相關工作,陸續制定并發布了相關的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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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述
1、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文件的沿革情況
首先,在2015年3月10日,為滿足應急救災、森林防火、環境監測、科研試驗等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需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專門印發了《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 [2015] 75號),對用于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提出了相應的管理要求,包括其無線電頻率的指配和設備的射頻特新技術要求。但該《通知》已被下述新的管理文件取代而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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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著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更多行業的大量使用,并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24年1月12日又發布了“關于印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 [2023] 252號)。該《暫行辦法》中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進行了重新指配,并結合給出的頻率類型分別提出相應的設備射頻特性技術要求,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的相關無線電管理要求,形成了其管理制度。該《暫行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了上述工信部無 [2015] 75號《通知》文件。下述對該《暫行辦法》中關于其設備射頻特性技術要求及設備管理要求的具體內容給予簡要的解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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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于2023年5月31日首次發布的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61號,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等而編制制定的,主要與這些《條例》銜接并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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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頻率的指配情況
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中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指配,是結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通信方式不同,分為四類使用頻率,即:直連頻率、網聯頻率、微型機使用頻率和雷達探測頻率,具體情況詳見下表1-2。其中網聯頻率又包括通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頻率、和通過衛星通信系統的頻率。頻率類型的不同(也即通信方式的不同),其設備射頻特性技術要求不同,及設備無線電管理要求不同。
表 1-2: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使用頻率的指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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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針對不同使用的頻率類型,分別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給出了相應的要求。
1、直連頻率
所謂直連頻率,即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直接使用所指配的頻率進行通信,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暫行辦法》給出指配的頻率包括1.4GHz頻段、2.4GHz頻段和5.8GHz頻段(各頻段的頻率范圍詳見表1-2)。直連頻率下各頻段其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在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的附件中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內容請詳見本文所附的下附件。
附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直連頻率下各頻段設備射頻特性技術要求。
2、通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網連頻率
通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設備,應當依法使用允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的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及專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用戶識別卡(SIM卡)。因此,其設備是作為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移動終端,其射頻特新技術要求按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終端技術指標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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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衛星通信系統的網連頻率
通過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設備,應當依法使用允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的相關衛星固定業務動中通系統、衛星移動業務通信系統。具體使用頻率范圍、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按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動中通地球站管理辦法》、《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等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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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型機使用頻率
微型機即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于0.25kg,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m,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km/h,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微型機通信系統實現遙控、遙測和信息傳輸功能,只能使用2.4GHz頻段和5.8GHz頻段頻率,其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應當按照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的附件中“按照微功率短距離管理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執行,具體內容請詳見本文的附件。
5、雷達探測頻率
通過雷達實現探測、避障等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使用24~24.25GHz頻段的微功率短距離雷達設備,其使用要求及射頻技術指標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號公告《關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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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設備的管理要求
1、設備的電臺執照辦理
設置和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備應當符合我國《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號)的相關規定,辦理電臺執照。我國的無線電設備使用的許可管理類型分為許可管理(取得電臺執照)和免許可管理(不用取得電臺執照)。那么,對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設備的設置和使用許可管理,結合其四種頻率類型的使用(即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通信方式)有所不同,具體要求詳見下表3-1。
表 3-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設備設置和使用的許可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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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可知,使用直連頻率1.4GHz的設備和通過衛星網絡的網連頻率的設備是需要辦理設備電臺執照的,使用有效期是5年。
2、設備的型號核準
依據我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
因此,對于依法取得設備電臺執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設備擾的,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設備型號核準。
3、設備的銷售備案
依法取得設備型號核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設備在我國銷售(包括進口的和國產的)的,應當按照《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要求,辦理銷售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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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備的其它管理要求
下表3-4匯列了工信部無 [2023] 252號《暫行辦法》中對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設備的相關管理要求。
表 3-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設備的相關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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