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無線電頻率的概念
在了解無線電頻率概念之前,應須首先了解頻率的概念。頻率(frequency)是指物質在單位時間內完成周期性變化的次數,它表述的是周期性運動的頻繁程度,因此,頻率的本來單位應是秒分之一,即s -1(注:根據國家標準GB 3100《國際單位制及其應用》中的規定,頻率為國際單位制(SI)的導出單位的量,時間(單位為秒(s))是SI的基本單位的量)。但為了紀念德國物理學家赫茲的貢獻,人們把頻率的單位命名為赫茲,簡稱“赫”,符號為Hz。因此,1赫茲= 1 s -1。
當“頻率”這個量應用于無線電學時,是指無線電波的周期震蕩頻率,簡稱為無線電頻率(radio frequency)。無線電波(radio wave)也稱赫茲波,屬于一種電磁波(electromagnetic wave)。在國家標準GB/T 14733.9《電信術語 無線電波傳播》中對于電磁波和無線電波的定義詳見下表1-1中。由表中定義可知,無線電波是指其頻率在3000GHz以下的那部分,也即無線電頻譜(radio spectrum)通常是指3kHz~3000GHz頻率范圍內發射無線電波的無線電頻率的總稱。
表1-1:電磁波和無線電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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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線電頻率的特征
無線電頻率(radio frequency)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種電磁波現象,它的本質也是一種物質,是一種各國可均等獲得的看不見、摸不著的自然資源。該資源具有以下六大特征:有限性;排他性;非衰耗性;可復用性;固有的傳播特性和易污染性等,其具體釋義請詳見下表1-2中。
表1-2:無線電頻率的固有特征
鑒于上述無線電頻率的六大固有特性,必須對無線電頻率實施管理,以支撐人們對無線電頻率(頻譜)的充分有效利用,維護好空中自由空間的無線電波的傳播秩序,確保無線電通信的正常工作。在我國,對于無線電頻率的重要性表現在:無線電頻譜資源作為國家戰略資源,是制造強國、網絡強國建設所必需的重要資源,是新舊動能轉換和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生產要素,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和戰略價值。作為全人類共有的自然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我國參與國際事務、爭取國際話語權、保障國家權益的重要領域。
二、無線電頻率管理的法規依據
在我國,對于無線電頻率管理的法規依據主要有: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該條例的第三章《頻率管理》規定了我國無線電頻率的管理的相關機制,主要包括:頻率劃分、頻率使用許可、頻率有償使用等等。二是國際電聯的《無線電規則》。該規則主要包括的是各國無線電頻率管理具體實施操作所應遵守的內容。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該規定對我國無線電頻率相對于無線電業務進行了劃分,以確保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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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無線電頻率是一種稀有奇缺國家資源,因此,對于無線電管理(包括頻率的管理)必須由國家的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稱為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或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履行上述法規內所規定的義務。我國的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早期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后來變為國務院的信息通信主管行政機關(目前是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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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線電頻率管理之3A管理
1、概述
在無線電頻率管理的具體操作實施中,國際電聯的《無線電規則》給出了三個專用術語,即:劃分(allocation)、分配(allotment)和指配(assignment),簡稱頻率管理的3A管理。下表3-1-1是《無線電規則》中對三個術語的具體定義(從國際電聯管理的角度);下表3-1-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對三個術語的具體定義(從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管理的角度),兩者的具體表述有所不同,但含義是相同的,以作比較。由表中定義可知,這三個術語在無線電管理中的頻率分屬對象是不同的,具體可用下表3-1-3來歸納。
表3-1-1:《無線電規則》中無線電頻率管理三個專用術語的定義
表3-1-2:《頻率劃分規定》中無線電頻率管理三個專用術語的定義
表3-1-3:三個專用術語在無線電管理中的頻率分屬對象
2、無線電頻率的劃分
根據上述所定義的無線電頻率的劃分(allocation),其實質是對3000GHz以下頻譜的無線電頻率的開發和利用。它是將3000GHz以下頻譜的無線電頻率指定給相應的無線電業務在規定條件下使用,并記載在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這里對于無線電頻率的劃分需要重點關注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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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關于無線電業務。這里的無線電業務是指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中定義的各類無線電業務,包括地面業務和空間業務等。它是指為各種電信用途所進行的無線電波的傳輸、發射和/或接收。并非我們口語中所說的日常無線電業務(如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微波接力通信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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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關于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它是指將指定給相應的無線電業務的無線電頻率及規定條件,按不同的頻率頻段記載在專門的表格中,以供頻率的指配和分配所使用、所遵守。所謂規定條件,主要是指表格中的腳注。頻率劃分表記載的內容基本上是固定的,但根據國際電聯每屆世界無線電大會(WRC)的決議,會可能有所微調。我國的無線電頻率的劃分依據的是ITU的《無線電規則》并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的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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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線電頻率的指配
根據上述所定義的無線電頻率的指配(assignment),其實質是對具體的無線電電臺遵照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要求指定具體的工作頻率或頻段(包括頻道),以供無線電臺承載實現相對應的無線電業務。對于各類無線電臺(站)在ITU的《無線電規則》中也有專門的定義。這里所指的無線電電臺實際上就是我們日常口語中所說的各種無線電系統(如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公眾對講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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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線電頻率的分配
根據上述所定義的無線電頻率的分配(allotment),其實質是對指配給無線電電臺的無線電頻率指定給該電臺所有者所使用并在所指定的區域內使用。在我國這些電臺的使用者是指四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和專用通信系統運營者(如企業單位、行業單位、政務機關等)。
四、我國相關無線電頻率使用的行政管理
1、頻率的許可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表4-1所列頻率除外。為此,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專門制定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頻率使用者應申請辦理使用許可許可證,否則不得使用。
表 4-1:我國許可豁免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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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頻率的有償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項目、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當然,依據國家規定免征收的電臺(如頻率免許可的電臺、用戶終端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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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頻率使用率的評價與核查
為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明確了各類無線電業務的頻率使用率評價指標及核查要求,當定期核查中達不到頻率使用率評價指標要求,頻率的使用權可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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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頻率使用的檢查與監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為此,為此,我國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專門制定了相關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的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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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頻率使用中的無線電干擾協調
根據上述無線電頻率的劃分與指配,不同業務的電臺在共頻或臨頻工作或使用,相同業務電臺間或不同業務電臺間不可避免地要產生無線電干擾。無線電干擾(radio interference)是無線電頻率傳播過程中的一種自然的物理現象,必須要采取干擾協調管理,包括干擾的控制、干擾的投訴與查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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